公告日期:2019-04-0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估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与托管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根据《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自2019年4月9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经理认为,目前A股市场估值,尤其是中证500指数的估值处于较低水平,且中证500指数囊括的先进制造、先进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细分领域更是代表了我国未来的产业方向,成长价值显著。我们将本基金定位为超越中证500指数收益率的主动量化基金,聚焦行业龙头,利用量化模型做出分散、稳定的超额收益配置,力争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
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公司认真研讨后,对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修改,由“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修改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20%”修改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可以更贴切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并力争为投资者带来更多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据此,基金管理人对《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的修订,具体如下:
将“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中证500指数和中证综合债指数合理、透明;
2、中证综合债指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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