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8-25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7]1046 号文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银
行”)。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 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如开通,下同) )公开发售。
5、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7、 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首次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2
的确认为准。
8、 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9、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12、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
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 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0-4800)、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安排做适当调整。
15、本公告仅对“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
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招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投资人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7、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咨询。
3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