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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7-19 09:07:11 股吧网页版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19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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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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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774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4. 本基金自【 2017】年【 8】月【 8】日起至【 2017】年【 9】月【 8】日止,
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包括:北京银行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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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
9.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10.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
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
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7】年【 7】月【 19】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的《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bobbns.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本基金通过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
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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