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25 07:26:5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华润元大价值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5


关于华润元大价值优选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润
元大价值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华
润元大价值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 出现了基金合同规定的合
同应当终止的事由。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润元大价值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润元大价值优选

基金交易代码:A 类基金份额:004930;C 类基金份额:00493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7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2023 年 7 月 24 日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 据《基 金合 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

然日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 根据上述约定,截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将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 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 2023 年 7 月 24 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

最后运作日的下一 日(即 2023 年 7 月 25 日)起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 2023 年 7 月 25 日(含 该日)起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 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 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 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