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8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4-2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费用......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禁止行为......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违约责任......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7
二十、其他事项......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94-3
鉴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除非另有约定,《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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