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订立《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或融通巨潮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