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07
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设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2005】 19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310555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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