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陆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陆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基金”)签署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19年7月22日起,本公司将增加陆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投资者可通过陆基金办理列表中对应基金的相关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陆基金的规定为准。
编号基金
代码基金名称申购赎回业务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
1004742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C开通开通暂不开通
2004743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C开通开通暂不开通
3004744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C开通开通暂不开通
4004746易方达50指数基金C开通开通暂不开通
5005675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开通开通不开通
6005676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开通开通不开通
7006263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基金(LOF)C开通开通不开通
8006704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开通开通暂不开通
9006705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开通开通暂不开通
10007339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基金联接基金C开通开通暂不开通
11161130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基金(LOF)人民币基金份额开通开通不开通
二、关于本公司在陆基金推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该业务相关规定如下:
1.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2.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金额:投资者通过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为100元。陆基金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陆基金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陆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
在T+1工作日(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基金(LOF)人民币基金份额为T+2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基金(LOF)人民币基金份额为T+3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4.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它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陆基金的有关规定。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所管理的尚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式基金及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另行公告。若今后陆基金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对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进行调整,在不低于本公司对各基金设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前提下,以陆基金最新规定
为准。
2.陆基金暂不开通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陆基金今后如开通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陆基金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或垂询陆基金。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陆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