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9
关于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
或已获核准但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
定的,应当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
旗下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
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
节。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依据《规定》所做的其他相应修订对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 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 红塔红土盛
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
整。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
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并将上述对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前的赎回
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
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htamc.com.cn.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1666-91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