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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6

托管协议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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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 信息披露 28
十一、 基金费用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 禁止行为 37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 违约责任 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5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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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 308, 676, 139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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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
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
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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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 《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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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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