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3
关于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及合同摘要的更正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长盛盛
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现将以上公告更正如下:
一、《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正以下三点内容:
1、“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下“一、基金管理人概况”下“法定代表人”由“高新”更正为“周兵”。
2、“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下“二、登记机构”下“法定代表人”由“高新”更正为“周兵”。
3、“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下“五、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更正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二、《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更正以下三点内容:1、“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下“(一)基金管理人”下“法定代表人”由“高新”更正为“周兵”。
2、“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下“(二)基金托管人”下“注册资本” 由“14,308,676,139元”更正为“17,170,411,366元”,“联系人”由“潘琦” 更正为“高希泉”,“联系电话”由“(0755)22168257”更正为“(0755)
22197701”。
3、“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下“(三)登记机构”下“法定代表人”由“高新”更正为“周兵”。
三、《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全文更正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