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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0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以下统称“相关基金”) 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
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公司在相关基
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
相关基金的名单详见“附件 1:相关基金名单”。
2、本次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估值对象、 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约定, 相关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不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及
风险收益特征,符合《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3、在本公司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后, 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将根据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并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
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风险提示及相关公告等文件。
4、 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
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 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2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
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
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
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
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
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
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
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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