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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3-3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18 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明细详见附件),本次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前言”章节
(1)“前言”章节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2)“前言”章节中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将“基金的投资”章节“业绩比较基准”最后一段内容调整为:“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以上修改内容列举了本次本公司旗下 18 只基金《基金合同》涉及的主要修改内容,因各基金的类型及具体表述等不完全相同,《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可能存在差异,详细修改内容请见各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二、重要提示:
1、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修改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咨询相关情况。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相关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
附件:修订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海富通创业板综指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证非周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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