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 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 算 25
九、基金收益分 配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28
i^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其他事项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41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泰达宏利业绩 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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