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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3-13 16:00:52 股吧网页版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13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 1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 信息披露 27
十一、 基金费用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0
十五、 禁止行为 3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 违约责任 35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8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慧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友联
成立时间: 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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