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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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6]1927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
行”)。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4 月 7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
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7、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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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10、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受理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
11、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 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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