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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2-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2-28

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6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22号)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5、本基金自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5月29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2月28日《证券时报》上的《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基金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也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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