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0-19 08:31:09 股吧网页版
关于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0-19

关于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召开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现将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有关事项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17:00止。2022年10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9月8日,即在2022年9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为1,534,973,386.55
份,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905,914,152.1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9.02%,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共计905,914,152.13份,表决结果为:904,420,966.44份基金份额同意,
9,942.84份基金份额反对,1,483,242.85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总数的

99.835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5,000

公证费 7,000

合计 22,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管理人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说明,自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基金”)办理完毕相关交接手续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泰康资产变更为泰康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前述变更事项对《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泰康基金将于前述事项办理完毕后另行发布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