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
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000,000.00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23日)基金总份额2,001,925.70份的99.9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2,000,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6月26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自2018年6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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