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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9 07:57:55 股吧网页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2只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1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 只基金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沪深港互联网”)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35 号

文注册,进行募集,《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6 日正式生效;

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科技创新”)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9〕2674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上述

2 只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变更上述 2 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这 2 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

上述 2 只基金的原业绩比较基准中均包含中证沪深港互联网指数,鉴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将其指数名称修改为“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其样本空间修改为中证全指及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股,选样方法修改为从业务涉及互联网相关基础设施、技术与软件、信息服务、平台运营、内容生产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股票中选取 50 只市值较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指数代码(930625)维持不变,为更好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本公司提议将 2 只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证沪深港互联网指数”变更为“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修改

1、将《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中,原表述:

“中证沪深港互联网指数×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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