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2-10
1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5)销售基金份额;
(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1)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2)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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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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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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