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06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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