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0
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6】3177 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融资业务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
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
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绪言
《 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寿安保稳
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寿安保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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