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26
关于招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旗下招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系因政策法规变更而做出的必要修改,未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修订已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招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 1:
招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情况: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部分释义 无 5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浩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辉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438,779.1241 万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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