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3-22
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3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宏元
基金主代码
00418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12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年3月27日
赎回起始日
2019年3月27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9年3月27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9年3月27日
下属分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南方宏元A
南方宏元C
下属分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04180
004181
该分类基金是否开放
是
是
注: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本基金自2019年4月3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或办理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本基金下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2019年7月4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届时将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500万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5%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