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4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16]3021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原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3月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18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18]152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于2018年10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8年10月24日起生效,原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变更注册的批复,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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