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6
关于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23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2018年3月23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简称“《合同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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