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1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3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期 修改内容
2020 年 3 月 27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
内容
2021 年 2 月 26 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
部分内容
2021 年 7 月 5 日 修改“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六)资金清算相关表述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4
十五、禁止行为......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1
二十、其他事项......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1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联系人:冯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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