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6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第 23 号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监会第104号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1号令)、《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2017]12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拟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监会第 19 号令),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改为 修改理由
第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新增《公开募集
部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开放式证券投
前言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资基金流动性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风险管理规定》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作为订立基金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合同的依据。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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