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
3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4,191,619,605.13份,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2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4,191,647,657.99份)的99.9993%。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其中 4,191,619,605.13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 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6月1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
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 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7年6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与决议有关的管理费率调整安排
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