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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8 09:06:57 股吧网页版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 D 类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及《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 2024 年 6 月 19 日
起,在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D 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 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增设 D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D 类
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A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鑫元招利 A 鑫元招利 D

基金代码 004059 021713

2、新增 D 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M<500万 0.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D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D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和赎回(含转
换)数量限制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3)销售服务费: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D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4、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设置与 A 类
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具体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5、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
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4 年 6 月 19 日起
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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