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2-24 09:11:12 股吧网页版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24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 17:00 止。

2022 年 12 月 23 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了计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了公证,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出席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 191,754.56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5.8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91,754.56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 20,000 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终止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会议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
基金管理人将安排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止为本基金的
赎回选择期,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正常办理,但不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选择期最后一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赎回选择期届满日的下一工作
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公证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