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2
关于修改《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8月30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N) (N)
N<7日 1.50% N<7日 1.50%
7日≤N<1年 0.10% 7日≤N<
1年≤N<2年 30日 0.10%
0.05%
N≥2年 0 N≥30日 0
注:1年为365日。
本基金对应类别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本基金对应
类别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归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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