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05
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21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
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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