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12-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31

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73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自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

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中国建设银行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销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核准的额度范围(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上限为7亿人民币

(美元现汇份额所对应的募集规模需按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不包含募集期利息,下同)。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含募集期利息)不超过7亿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本基金管理人将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请对应的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此次募集实际情况向外管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外管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为人民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8、在募集期内,其他销售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网点、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美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的最低金额为100,000美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美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网上交易平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业务。

9、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招募说明书》。

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t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和021-3878

955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3)及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