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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2-19 07:18:45 股吧网页版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2-19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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