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31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34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明细详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第一条第 2 款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前言”章节第三条中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华宝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
将“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删除如下内容: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4、“基金的投资”章节
在“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投资策略”部分增加: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券)进行调整。
将“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部分调整为:未来若(如果目标 ETF)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指数基金相关的风险揭示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沪港深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内容,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进行相应更新及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
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1、明确“投资范围”中“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2、在股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描述如下: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描述如下: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4、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描述如下: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一并调整。
三、重要提示
1、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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