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2
华夏新锦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夏新锦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6]2635 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2、代销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
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
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
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
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认购价格均为 1.00 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0、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
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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