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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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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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 3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4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9
第四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16
第五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17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18
第七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2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1
第九部分 争议的处理 ............................................ 22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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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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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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