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11-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银华上证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24

1
银华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
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2556 号文准
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 本基金采取开
放式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5.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其他销售
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 ( 十七)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
2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华上
证 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10.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
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1.认购原则
(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3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4)认购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需满足本基
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2.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