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2
关于旗下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2 年 7 月 26 日起对旗下银
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据此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做相应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的概况
(一)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自 2022 年 7 月 26 日(含 2022 年 7 月 26 日)起,本基金在现有 A 类、B 类基
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 015557,基金简称为银华日利 C。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本基金 A 类、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
金代码进行申购。A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由于计价方式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计算并公告 C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能相互转换。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以及 C 类基金份额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四)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采用收益结转份额的计价方式。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 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的过
程中,在 B 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数量以 B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
5、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净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在 B 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数量以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
(五)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在 B 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