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7
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16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
层02-07单元
代理人:李娜、韩佳颖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
人”)于2022年1月6日委托李娜、韩佳颖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韩佳颖向本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
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
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2年1月7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
人网站及《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
披露,确定2022年1月12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并分别于2022年1月8日、2022年1月10日发布
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2
月16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
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2022年2月18日上午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处工
作人员王露佳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韩佳
颖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单晨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
过程进行了监督。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136,051,868.9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00,112,232.47份的67.9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泰达宏利溢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
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36,051,868.95份,占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
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
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
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林永梅
公证员
市
本
2022年
18A5
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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