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8
国开泰富开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开泰富开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国开泰富开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国开泰富开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崔智生
设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开泰富开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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