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04 10:23:27 股吧网页版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04


关于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汇安嘉汇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汇安嘉汇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

2023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准)。

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1,194,502,289.46 份有效基金
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3 月 3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197,260,084.00

份)的 99.7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1,194,502,289.46 份基金份额表
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
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

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5,000 元,合计 35,000 元,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3 日
表决通过了《关于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如下: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天 1.50% 1.50%

Y≥7 天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不满 7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二《关于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本基
金将自 2023 年 4 月 3 日起调整赎回费率,届时将相应修订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四、备查文件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