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23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 基金财产保管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24
十、 信息披露25
十一、 基金费用2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9
十五、 禁止行为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2
十七、 违约责任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6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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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694751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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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托管协议
3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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