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2
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现将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2,199,000.00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7.45%,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2,199,000.00份,表决结果为
2,199,000.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
2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8年9月21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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