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8-0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刊登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公司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且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博时锦禄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00365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1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锦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17年7月31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
定,本基金将终止并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行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自2017年8月1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的提取/支付方案具体请见清算报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特别提示
1、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