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16
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1665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本公
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北京小组及上海小组)
和网上直销;代销机构包括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3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8、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采用无纸化
基金账户。对于投资者重复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本公司可按账户登记进行处理。已
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购买本基金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
户,只需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账户登记后,即可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
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9、 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
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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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可撤销。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T 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
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2、 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
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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