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09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0
十七、违约责任......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其他事项...... 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6
鉴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成立日期:2013-10-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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