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鑫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份额分类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平安大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在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对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原基金份额转换为 A 类份额,并增设 C 类份额。为此,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设 C 类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申请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份额,原基金份额转换为 A 类份额。 A 类份额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基金份额的费率
( 1) A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费率
原基金份额转换为 A 类份额,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费率将继续适用于 A 类份额,即: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0%
7〈=持有期〈30 0.75%
30〈=持有期〈365 0.50%
365〈=持有期〈730 0.25%
730〈=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
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25%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一个自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 2)增设的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无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持有期限( 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对于 C 类份额持有人,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3、其他事项
( 1)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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